根据《荆州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》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租车管理的通知》和市财政局 、市人社局关于加班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现将公务出行车费报销作如下规定:
一、工作日上、下班不能报销;
二、已发津补贴、绩效、监考费和劳务费等相关补助的不能报销;
三、上下班顺路不绕行的公务出行不能报销;
四、拼车或者乘出租车或自行驾车不能重复报销;
五、时间、事由和区域登记不精细准确不能报销;
六、没按学校规定和没经过部门负责人认可的出行不能报销;
七、辅导员查班查寝点名报销每月不超过4次;
八、部门非紧急的公务长途出行一般不租车;
九、不符合政策规定一律不能报销;
十、凡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格查处。
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。
学校办公室
2019年10月8日